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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凡|德国数字法学教育转型:探索与经验

周小凡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0-09

德国法学教育在两次数字革命的推动下,迎来了为适应数字化要求的转型阶段。即继全国范围内规模最大的数字法学教育调研后,2021年德国《法官法》的修订拉开了国家司法考试无纸化的帷幕。作为德国数字法学教育转型的一个重要尝试,这也成为学界逐渐热烈讨论的数字法学教育转型的开端。相关讨论包括高校法学教育中,课程内容的改革、课程设置的选择以及配套学习、考试的安排。该过程中,学者们发现德国长期以来对于法学的体系性追求,让数字法学的科学性以及数字法学的教义学逻辑等,成为数字法学教育转型前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而德国对于数字法学教育转型阶段的探索,亦为数字时代下我国法学教育的积极应对提供了理论与现实经验。

近年来我国学界开始关注数字时代法学教育转型的话题,重点在于顺应数字革命推动下的新文科建设要求,不断探究数字法学内部语言结构,进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新形态、新模式。完善既有法律体系下关于数字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结合法律实践开展数字法学教育转型活动,是对于数字法学这个迅速发展的新型交叉领域的良好应对。而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范式的德国,其发展历史久远的法学教育在欧洲享誉盛名,德国学者常调侃,“德国法学教育的讨论和德国法学教育本身一样古老”,正是体现了这个具有鲜明民族个性的国度,在追求严密的法学体系,甚至可以说法律科学的过程中,对于其教育的深刻重视与精益求精。近年来,德国也开始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关注数字法学教育的转型问题,学者们重点关注了德国高校法学院在培养“完备的法律人(allseits arbeitesfähiger Jurist)”的两个阶段中,对于数字法学教育转型的构想,并不可避免地讨论了教义学体系下数字法律的适从问题。这也为我国数字法学教育的转型、发展与完善提供了一个国际窗口。
一、德国数字法学教育转型的历史动因
德国对数字法学教育转型的热烈讨论,并不是当下一个新现象。事实上,相关研究由数字革命在两个历史时期的发展而逐步奠定,反映出德国法学教育领域从受波动到被冲击,继而要求转型的重要历史动因。

(一)20世纪末“数字浪潮”的波动

20世纪80年代,由于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掀起了波及德国各行业领域的“数字浪潮”,法律行业也因此悄然发生变化。具体表现为,法律工作者们开始通过文字处理程序、语音识别软件或法律数据库来完成法律事务。数字法律工具的出现,为法律工作者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也极大程度提高了他们的工作效率。及至20世纪90年代末,伴随着以Beck-online、Dejure和Janolaw为代表的法律门户网站以及其他数字法律工具的出现,法律行业开始逐渐使用相关法律门户网站或法律信息系统进行法律工作。
就法学教育而言,“数字浪潮”对法律行业的波动进一步引发了法学教育的变化。表现为一方面,迅速且大量产生的数字法律信息形成了诸多相应的法律问题,针对该情况,德国各地陆续设立了几个法律信息学的教席;另一方面,随着幕布、投影仪、PowerPoint演示文稿、网络学习网站(如MOOCS)等辅助工具的出现,传统教师教授知识的方式、内容都在发生改变。
事实上,德国在面对这场“数字浪潮”引发的行业波动时,也并不能确定这对未来的法律事务或法学教育究竟有何影响,正如一位德国学者比喻的,“数字化就像一口女巫的大锅,我们不知道这口大锅最后酿造出了什么”。但可以肯定的是,法律行业必须顺应“数字浪潮”的奔涌方向,并且德国学界需要为此付出努力。德国学者卡尔-海因茨·拉迪尔(Karl-Heinz Ladeur)在20世纪90年代末就发表了论文《计算机文化与法学方法争论的演变》,文中对二者的关系作出了学理分析与反思。而在21世纪,当这场浪潮以席卷之势逐渐蔓延至欧洲各地,对包括法学在内的文科领域造成了不小冲击的同时,也为德国法学教育的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奠定了基础。

(二)21世纪初“数字技术”的冲击

进入21世纪后,世界范围内数字技术(Digital Technology)的兴起,成为德国数字法学教育转型的又一重要背景。作为一项与电子计算机相伴相生的科学技术,其具体指借助一定的设备将图、文、声、像等信息转化为二进制数字后,进行运算、加工、存储、传送、传播、还原的技术。将数字技术运用至法律领域内,以开展法律活动并提供法律服务的技术,被称为法律技术(Legal Tech)。该技术的出现标志着德国已达到了法律数字化的一个新阶段,即计算机能够在历史上第一次代替人类从事一定的法律工作。德国学者将该状况描述为数字技术对法律行业的“冲击/扰乱(Disruption)”,用以体现数字技术发展对于法律行业的影响速度之快,以及影响范围之广。
上述“冲击/扰乱”现象具体表现为,在传统诉讼模式中,律师拥有法定的作为法律事务的指定顾问或代理人的权利,但如今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获得人工智能的法律咨询或者代理意见。在该状况背后,有三种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分别为法律服务产业化、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首先,就法律服务产业化而言,德国的计算机技术已经可以独立归纳、分析简明的诉讼案件,并根据分析结论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诉讼咨询或代理服务。这意味着其具备了作为一种法律服务产业的条件。其次,就人工智能而言,计算机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与人类智能类似的法律认知,如对法律文书的评估或者对法律判决的预测等。最后,就区块链技术而言,该技术作为一种不可操控的数据库,其特殊属性构成了所谓的智能合同等的基础。
总之,这次“冲击/扰乱”无疑也影响到了法学教育领域,为适应该情况,德国的法律教育者的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二、德国数字法学教育转型的调研与尝试
论至德国数字法学教育转型的调研项目,就不得不提及近年来由德国法律学生协会、欧洲法律学生协会德国分会等组织联合举办的一项调研,该项调研于2019年首次开办,主题名称为“2019年数字研究(Digital Study 2019)”。作为德国范围内关于法学教育数字化最重要的研究,该调研首次记录了德国法学教育的数字化现状,并确定法科生以及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文科预备官(Referenda)”们,在面对该现状时产生的不同期望。其意义在于,通过每年记录德国法学教育的数字化状况,以及传递相关人员的愿望和立场,为法学教育的数字化转型提供经验基础。结果表明,在2500多名参与者中,大多数人认为自己没有为数字化的挑战做好准备,并希望增加有关数字法学方法与内容上的知识。而次年的“2020年数字研究(Digital Study 2020)”调研指出,在统计了大学法科生以及“文科预备官”们的意愿后,可以确定数字法学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此外,2020年12月11日,德国联邦司法与消费者保护部(bmjv)也召开了以“使法律教育适应数字时代”为主题的公开听证会。
公开调研有意思的地方,莫过于调研意愿在之后的法律修订中落到实处,而“2019年数字研究”中一项关于国家司法考试电子化的调研意愿,就在两年后得以践行。该项调研的具体样本为,在德国全国范围内,针对各法律系学生和“文科预备官”的问卷调查,调查为期4个月。共计1868名学生、14所高校法律系以及776名“文科预备官”参与了本次调查,其中参与的女性为51%,男性为46%,无性别为3%。根据调查结果评估,针对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大多数人(55%-66%)支持在考试中使用数字辅助工具;针对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大多数“文科预备官”希望通过计算机进行第二次国家考试(76%),并希望使用法律数据库(62%),但对数字法律汇编的使用存在分歧(54%赞成)。相关法律变革在2021年落到实处,是年新修订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官法》(DRiG,以下简称《法官法》)第5d条第6款,规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可以通过电子考试的方式进行。并且,新修订的国家司法考试在计算机上进行的方式,是各州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而非强制性的,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肯定了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纸质考试和电子考试两种形式。
该轮《法官法》的修订,成为德国数字法学教育转型的一次具体尝试。此前,德国巴登-符腾堡州于2019年5月新修订的《法学教育和考试法》(Juristenausbildungs-und Prüfungsordnung)第3条“课程内容以及学习期限”第2款规定:“开设的学位课程应考虑到法律的实际意义及其应用,包括法律文书起草与法律咨询。这些都需要考虑到数字化日趋发展的重要性。”在德国人看来,这更近似于数字法学教育转型的一个立法风向,由于其没有规定更为具体的落实措施,他们仍将《法官法》的修订视为目前数字法学教育转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尝试。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在2019年开始就完成了司法考试客观题、主观题部分的全面电子化,已走在数字法学教育转型中关于电子化考试转型的前列。
此外,基于上述调研与尝试,可以总结出三点关于数字法学教育转型的方向。
首先,数字法学教育转型会丰富讲师的角色。德国传统法学教育的授课模式包括:讲授课、案例分析课和研讨课,这些都需要讲师的参与。尤其是讲授课,主要由讲师围绕课程涉及的基础制度和原理进行概要式讲解,比较偏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并且学生获取知识或技能的途径主要来自老师。因此,对讲师的要求主要呈现出一种静态的、纯粹的、单向的知识输出形式。但是,数字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学习工具逐渐受到欢迎,因此通过电子学习工具获取知识逐渐成为潮流或方向,此时讲师的角色从纯粹的知识输出转变为,为实际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而这些是电子学习工具难以进行的。比如立法问题、案例判决问题、论文写作问题等,都更加侧重讲师的指导。
其次,数字法学教育转型会形成新的教学形式。在2017年以前,德国通过数字工具产生的新教学形式非常少,根据贝塔斯曼基金会(Bertelsmann Stiftung)进行的“2017年数字教育监测(Monitor Digitale Bildung)”调研中,关于高等教育教学中的新媒体使用的调查显示,德国高校很少使用新的教学形式。但是这种情况在数字技术逐渐普及后得以改观,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倒置课堂模式(Inverted Classroom-Modelle,ICM)在高校的传播与使用。数字化浪潮产生了诸多开放式学习资源,使得高校学生们可以高效、便捷地于课前汲取相关知识,从而加速了这种由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的教学模式的传播。除课堂模式外,在法学教育的授课、考试、实习等阶段,对于虚拟教学场景的使用,如虚拟模拟法庭、线上研讨会、线上学术讲座、线上论文协同修订以及线上期末考试等,均体现出教学形式的数字化更新。
最后,数字法学教育转型会改变学生的学习工具。这一方面表现在电子文献的使用上。较纸质文献而言,电子文献具有更高效、更便捷的优势,其传输具有跨区域、跨时间的优势,其保存具有更简单、更全面的优势,因此电子资源的使用仍然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表现在多媒体的使用上。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法律学习会更多地以多媒体为基础,如已经逐渐普及的在法律书籍中使用二维码交互学习,以及在ILIAS学习平台上讨论问题、下载作业或提供学习视频等。
三、德国数字法学教育转型的全面构想
德国通过高等学校基准法,从法律规范上进一步确认大学肩负学术与国家委托之双重任务。面对数字法学教育的转型需求,德国学界提出了诸多方案,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高等法学教育中,关于数字法学课程内容的改革、课程设置的选择以及配套学习、考试的安排等。

(一)课程内容的改革

有关数字化法律教育的讨论很容易流于形而上的宏观探索,面对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发展,如何将该数字时代下新兴的法律诉求,应用至法律教育中,成为德国学界探讨具体法律课程设置需要着力的问题。其中,诸多学者认可了前述“数字研究”的调研结果,并承认数字时代对法律实践核心领域的深入渗透,比较典型的如区块链的支付服务、数字合同的制定、人工智能的责任以及信息数据的监督、保护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法律课程中纳入新的教育内容。
面对上述新的教育内容,德国学界重点讨论了两类开课内容:
一类是专门的计算机科学和编程课程。德国目前就法律技术的讨论中,非常重视技术层面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有必要给未来的法律人们开设计算机和编程课程,因为如今新的数字法律文书有时以复杂的算法为基础,法官如果能够自己理解这种算法编程,必然会对法律裁判有所帮助。当然,也有部分学者反对该做法。他们认为传统德国法律教育模式下的法考生,本就有被普遍认可的巨大压力,学生们在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备考阶段,不仅要钻研大量的法条和案例,还要熟悉各种考试技巧。沉重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带来的精神紧张和精神焦虑,易造成学生的司法考试综合征。而如果开设专门的计算机科学和编程技术课程,会使原本在德国就饱受学业压力的法科生们负担过重。此外,他们认为未来法律人们并不需要完全独立地创建法律技术产品,毕竟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工作只有取得过计算机科学的本科学位的人才能完成。
另一类是法律信息技术的学习课程。数字时代下,法律人虽然不大可能完全独立地创建法律技术产品,但很大可能需要有掌握相关软件的使用技术,并需要能够准确处理涉及IT案件的法律问题。因此,使用二进制代码处理法律语言等技能,也是法科生们需要学习的。
至于如何将这类法律信息技术体现在法学课程中,德国学者提出了四类教学内容:一是数字化法律(Recht der Digitalisierung),即对数字程序、数字体系的法律判断;二是法律技术,即使用科学技术来开展法律活动和提供法律服务;三是法律设计(Legal Design),即使用技术模型对法律文书和法律流程进行创造性设计;四是法律信息学(Rechtsinformatik),即信息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除这些内容上的教学外,具有悠久方法论教育传统的德国,也强调数字法学教育课程中应该包含关于数字法学方法的传授。

(二)课程设置的选择

德国学者大致提供了五类不同的课程设置思路:第一,将数字技术融入常规课程中。这是一种综合考量的模式,也是一种“数字+法学”的理想模式,表现为在法学教育的常规必修课程中融入合理的数字技术,如在合同法课程中融入智能合同等内容,或在民事诉讼法课程中融入新型仲裁机制等内容。第二,将“法律与技术(Recht und Technik)”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将该科目列为入门阶段的基础科目也是一种选择思路,但需要注意,基础学科意味着该学科已经是一门必修课,在教授过程中会涉及法律专业领域的部门法问题,对于初学阶段的法科生来说,该课程的设置无疑会增加法律学习的难度。第三,将“法律技术”作为一门选修课。该科目作为研究生阶段的选修课,也就是在法律技术领域建立一个选修科目。22第四,让学生在虚拟律师事务所中获取法律技术知识,即让学生在网络世界的虚拟律师事务所中,与经验丰富的律师和法官一起,利用新的数字技术模拟进行法律纠纷的处理或法律意见的咨询。第五,将“法律的数字化(Digitalisierung des Rechts)”设为一个重要资质,并作为法科生以后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证明之一。
面对上述五种设置模式,考虑到德国数字法学教育转型的重心,不仅在于相关数字应用技术的使用与处理,更是在于根植于德国法律传统的,在教义学角度对数字革命背景下法律适用的合理解释,故而在相关课程的设置上,数字化转型实际更加优先地体现在必修课的转型上。

(三)配套学习、考试的安排

学生的电子学习以及数字化考试等问题,也成为德国数字法学教育转型的一个重要问题,讨论或落实的核心就是国家司法考试的电子化以及考试中数字辅助工具的使用。
不少德国学者对于电子考试的推行持肯定态度,总结主要有以下四点意见:一是不仅要在全国范围内普及电子考试,还要逐渐取消纸质考试。其意义在于通过统一电子考试的形式,以避免因纸质考试和电子考试在考试形式上的较大差异产生的不公平,如手写和打字在客观上就存在速度不同的问题。二是拉长考生适应电子考试形式的时间,如将四年半作为一个标准学习适应阶段。其意义在于避免考生因考试形式的突然改变而影响水平的发挥。三是德国司法考试办公室,也应当为电子考试的全面推行提供技术保障与资源支持,如考试必要的PC端设备、考试程序技术、故障排除技术以及相应的财政、人事资源的提供等。四是电子考试进行中对于数字辅助工具的使用,如在考试中使用开放式数字法律汇编、研究类法律数据库以及需要的其他离线数字辅助工具等。
四、面临的问题:数字法学的科学性?体系性?
德国法教义学对于体系的天然追求在19世纪达到了顶峰,尽管追求法学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到极致的方法被批判为概念法学,但其基因不仅没有磨灭,还体现到数字法学作为一门交叉科学融入法学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分析中,这也成为德国数字法学教育转型前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一)法律科学性讨论的延续

计算机和人工智能对于法律实践的日益渗入,要求法律教育与其相适应,而数字法学教育转型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规避个人判断和数字裁判,以及不同数字媒介裁判结论的差异。总结问题的实质,即法律裁判是否能够在规范性答案上产生任何差异,也就是数字法律自身科学性的讨论。
讨论该问题需要回溯到德国18、19世纪,当时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以历史的实证研究为基础,以概念法学的逻辑演绎为方法,借鉴了“自然科学(Naturewissenschaft)”的概念,将法学的概念表述为“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该表述逐渐被普遍使用,反映出学者们对法学的认知已逐渐向“科学化”的方向靠近。尽管1847年基尔希曼(Julius von Kirchmann)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中否定了法学的科学性,并指出“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但1868年耶林于维也纳法律协会的就职演讲却证成了“法学的科学性格”。如果说18世纪以伽利略等科学家构建的物理学世界观为动力形成的概念法学,或者19世纪耶林于《罗马法的精神》中构建的作为精神领域自然科学的法学,仍不足以体现法学的科学性,那么数字革命一定程度上赋予人文学科的科学意义,是否会令数字法学呈现出科学性,这是讨论数字化法律教育转型前必须面对的问题。
申言之,当下计算机和人工智能在人文学科领域的广泛交叉应用,使得数字人文学(Digital Humanities)这个概念应运而生,即作为电脑运算或资讯科技与人文学的交叉学科,其要求以合作、跨学科与电脑运算等新方法来进行人文学的研究、教学、出版等学术工作。及至国内,人工智能法学建设也是对“新文科”建设的法科回应,那么数字人文学是科学的吗?对应至法律学科,数字法学是科学的吗?尽管较自然科学而言,数字法学具有不能证伪的根本差异,但计算机技术与人文学科的交叉趋势,依然引发了德国学者将数字人文学作为科学学科的构想:第一,定量方面,扩展了科学学科中数据处理的内容;第二,定性方面,评估了科学学科中数据处理的结果;第三,认识论方面,反映了科学学科方法论自身的理解与变化。数字法学亦如此,将其置于科学的维度考量,即数字与法律的交叉扩充了法律学科的内容,人工智能程序的应用自动生成了法律意见或裁判,并且数字法律自身性质及其方法论也相应有所改变。总之,上述法律内容的扩充、数字工具的产生、新型方法的运用以及传播媒介的扩展,共同使得新型法律的教学与研究成为可能。

(二)传统教义学方法的挑战

德国法律体系的应用是由法教义学决定的。虽然德国2003年通过的《法学教育改革法》规定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从培养“法官能力(die Befähigung zum Richteramt)”,转为培养所谓“完备的法律人”,但实际上仍然保持着以法官为训练榜样的教育模式,而培养法官能力主要就是培养学生法教义学上的知识与能力。因此,德国数字法律教育转型,自然绕不开从法教义学出发讨论数字法律的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法教义学概念的内涵一直处于变化中,这个最早可溯及注释法学派的法律方法/观念,于19世纪由历史法学派正式奠定,经历了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和评价法学派的拓展后,其由早期纯理论层面的法律方法,转变为一种学术与实践共同的交流形式。即“作为一门旨在渗入和组织实在法的学科,以追求指导法律工作为目标,并为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作出贡献”。通过法教义学,法律体系内的诸多规则得以区分、法律实践中的裁判方法得以确定,并且法律体系在法律实践中进一步更新发展,故而法学教育的诸多内容也会因此发生变化。
德国学者总结了两类传统教义学意义上,影响高校法学教育内容的渊源:一类是联邦法院法官们的裁判。这些裁判呈现的内容、理论或原则,在深刻影响法学体系的内容后,进而体现到高校法律教学中。另一类是法学学者们的研究论文。其中学者们通过罗列、分类、整理的方法择取不同的裁判予以研究,使得相关论文中在解读裁判时经常出现“主流意见(hM)”“主流判例法(hRspr)”“主流学说(hL)”等总结用语,或是“其他观点(aA)”“批评(krit.)”等评价意见。而学者们结合相关法律判例进行的研究,也补充或拓展了法学体系的内容,继而反映到高校法律教学中。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学者们的研究正是基于联邦法院法官们的裁判进行的。
然而,有德国学者指出,上述法教义学的发展逻辑因数字化的出现而倒置。因为传统模式中教义学的发展,秉承的是先择取后出版的原则,而数字时代最为典型的法院裁判和学术论文的全面数字化,使得这些资源可以在产出后被迅速获得。如法院的判决逐渐全部公布于网上,或者相关数据库逐渐更为全面地收录学术成果,这使得教义学的发展方法从原先的先择取后出版模式,转变为一种先出版后择取的模式。并且,这种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变化必然会对法律体系中的理论与原则产生影响。这也成为德国如今数字法学教育转型过程中面临的不可忽视的问题。
余论
数字技术对法学教育领域的冲击不仅发生在德国,更是世界范围内普遍面临的问题。可以说,数字化在世界范围内对法学教育的渗透均有迹可循。我国数字法治图景亟待建设的时代,计算法学、数据法学和人工智能法等研究全面开花。有学者指出,面对数字法治政府、数字社会、数字公民、数字机关、数字法院、数字正义、数字人权等概念的出现,如果法学教育领域缺乏应对,会产生难以培养出适应数字时代需求的新型人才的后果。因此,各国数字法学教育转型需兼包并序,汲他国之长,亦需精诚所至,扬创新精神,而其中一些普遍的反思或经验可以在转型的构想中不断完善。
总的来说,一方面是注意数字法学教育转型中的具体问题。如法律信息或数据的量产,要求转型需注重加强学生对大量信息的判断力;法律技术实践的重要意义,要求转型需协同数字法学理论和实践;法学的体系性价值,要求转型也需兼顾数字法学的体系性;日益激烈的数字资源竞争,要求转型需增加包容的学习渠道。另一方面是不断反思数字法律学科的定位。数字时代下人文学科何去何从的问题,近年来在德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有被讨论,究竟是“代理”还是“替代”成为整个文科领域面临的共同困境。法学领域在思考数字化的冲击与应对措施的同时,还需要在数字法学教育的转型中,积极考量数字法律学科从何而来,数字法学应当满足什么样的需求,以及具备什么样的解释方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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